当前位置 : 经济|法律 - 法律论文 → 文章正文

    法律论文:关于加强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的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4-03-20 15:26:09

      当前我国电子商务年交易量的90%是以C2C的形式从事B2C的交易,大量的交易游离于现有法律之外,存在着严重的监管缺失、执法缺位现象。目前我国电子商务涉及的监管部门众多,政策频出,各部门出台的政策及管理措施常出现监管重叠、相互之间不一致、不协调甚至矛盾的现象。这对电商行业的监管造成了很大困难。

      二、应加大电子商务平台对相关知识产权内容事前审查的义务。

      首先,电商平台应加强对用户身份的审查。如某个网络用户声称其为某知名品牌的网络代理商或授权商,电商平台应要求其提供相关证件并对该文件的真实性向人进行核实,如果资料确为伪造,电商平台应该用户入驻该电商平台。其次,电商平台还应加强对于特定情形下商品信息的审查。如对于知识产权知名度极高、被控侵权产品事实极为明显的情形。例如侵权信息处于网站首页、其他主要页面或其他可为电商平台明显所见的、电商平台对侵权信息进行了特别的推荐或编排等。电商平台应主动对商品信息进行审查,而不必等接到人的投诉通知再处理。如电商平台未履行事前审查义务,应与侵权者对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执法部门应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

      各执法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要求除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及时检查与清理外,还应根据各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及侵权程度依据法律严厉查处,加大处罚力度,涉及刑事犯罪的及时移送机关。应切断电子商务平台与当地部门的利益链条,杜绝地方主义,清理“伞”,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所涉及的主体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四、应建立电子商务平台积极配合知识产权侵权调查机制。

      一方面,电子商务平台在接到人的投诉后,应由专职部门和人员在最短时间内对人的投诉进行甄别和回复,如果卖家构成侵权,电子商务平台应在最短时间内对侵权信息进行有效、彻底的处理;如果不构成侵权,也应对人作出合理解释;另一方面,电子商务平台应积极主动配合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最高应出台《侵权责任法》司释。

      如《侵权责任法》第36条,虽然了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对于侵权行为的处理程序、责任承担标准等均未作出明确,法律含义界定不明,在司法实践中常引起争议。因此,对于《知识产权法》第36条的适用应由最高法出台更具可操作性、可执行性的司释。

      六、法院应统一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标准。

      目前电子商务纠纷中,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数量远远高于合同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等案件。由于立法的滞后与法律的不完善,各级法院在审理电子商务知识产权案件的过程中常发生很大争议。争议最大的就是涉及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纠纷案件。最高法应针对电子商务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出台统一规范的审理标准。

      作者为全国代表、波司登集团董事长康

      (来源:消费日报网 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上一页  [1] [2] 


合作伙伴: 开心笑话
Copyright 2010-2012 大戏院论文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如需合作请联系站长
技术支持:FX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