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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它医药学论文:医疗事故责任的法经济学考量!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4-01-16 10:33:08

      第二、建立公共卫生的诉讼制度

      美国曾有一个典型案例,该案例涉及到两种脊髓灰质炎疫苗,第一种是死病毒疫苗,它只能够预防接种者的脊髓灰质炎,使其没有患小儿症的。第二种疫苗是活病毒疫苗,它可以把病毒留在体内并能传给他人,因为这种病毒毒性极弱,所以那些通过与服用过疫苗的人接触而接受病毒的人也能对脊髓灰质炎产生免疫力。由于活病毒疫苗对于公共预防具有十分显著的效益,所以公共卫生极力提倡婴幼儿服用该疫苗。在此之前,每年要有2500例小儿症,在转用活病毒疫苗后,小儿症基本上消失了。但是活病毒疫苗也有,在每400万服用者或密切接触者中大约会有一人患上小儿症。[13]这个案例颇有现实意义。以我国为例,目前中国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每年以40%的速度递增,艾滋病的流行趋势处于世界第14位,在亚洲排名第2位。据已公布的数字,中国目前估计有艾滋病病毒感染者100万左右,艾滋病患者约8万,已死亡的艾滋病患者约达16万左右。[14]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势,我国正致力于对艾滋病的预防和治疗工作,以遏制其蔓延,自行研制的艾滋病疫苗已经被批准进入一期临床试验;目前,中国正在研究的疫苗也进行了临床实验,有36名志愿者参与了人体接种。而这些活动作为对医学领域的全新探索,无疑具有极大的风险性。[15]如果以后推广疫苗或艾滋病疫苗,就有可能出现类似的情况,像该案例中所阐述的,虽然活病毒疫苗对公共预防的效益更佳,且风险几率很低(大约每400万人出现一例),[16]但却不可避免地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应如何分配风险或损失呢?若让医学研究者承担,由于风险过大可能无人敢于从事相关的研究,而这些研究又是有益于社会利益的。若让者自己承担损失,那么正像诺齐克所讲的,我们面临的问题就是能否以公共利益为名而个人的,一个人为何应该为了他人的健康而放弃自己的健康?这将是我们难以回答的。所以,对于这一有益于的公共卫生行为,应该建立诉讼制度,[17]]即由相关部门强制推广疫苗,并作为因疫苗导致的事故的被告对该事故负责赔偿。这样,一方面可以及时对者进行救济,另一方面也使相关研究能够顺利开展。当然,这也会带来一个问题,那就是研究者可能因为不需承担责任而在工作中疏忽大意或者故意隐瞒不利信息。因此,相关部门应该具有追偿权,如果事故是因研究者的上述行为而致,则在赔偿者后,可以再向其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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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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