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这一理论在互联网时代也可以获得新的解读。互联网时代,交易成本大幅降低。企业的边界在缩小,市场范围在扩大,而过去我需要用企业替代市场来做事,用经济学界的话说,tobuyor to make(自己做,还是去市场购买)。我常爱举一个例子,每年毕业季,哈佛大学就花钱租用桌椅板凳来举办毕业典礼。现在很多咨询公司的办公楼和桌椅板凳也都是租用的。从这个意义说,企业和市场是相互替代的,因为有交易成本。交易成本越大,企业替代市场的倾向越强。企业和市场的区别是,企业是长期合同,市场是短期合同。
互联网时代,交易费用降低,就是把更多的空间留给了市场,所以企业可以变得很小。即便我们所能看到的大企业,这些企业也只是表面上的大企业,它内部都是市场与合同,而非传统公司的等级制。所以企业变成了合同的集合。互联网时代,企业不能说完全消失,但不必那么大,它可以很迷你。单个的小企业,也可以依靠合同进行联络。
法和经济学的开创者
科斯的第二个贡献是1960年发表的《社会成本的问题》。这篇论文讨论的是外部性问题。经济学家很早开始研究外部性了,但是科斯1960年的文章是划时代的,不仅因为他在技术上有很大的改进,或者有很多创新,而是因为其主要的创新是思想上的,他可能是第一个想到外部性的产生,以及如何解决外部性这个问题。在此问题上,他想到了法律,1960年的这篇论文是经济学家第一次把和经济学问题放在一起讨论。通过这篇论文,我认为科斯的影响更加深远,他不仅提出了后来被经济学家总结为科斯的命题,更重要的是,他开创了另外一门新的经济学研究领域,或者说开创了经济学与法姻的一个新天地,这就是后来形成的法和经济学这门学科。事实上这门学科的影响相当深远,在1960年的这篇论文里面,他讲外部性的问题的时候,可以说他是从家的角度看这个问题的,也可以说他是从经济学家的角度看这个问题,但是他最后落脚到经济学的层面上。他以法律的问题开头,但是他是用经济学回答法律的问题,所以这是一篇非常精彩的论文。他考察了大量的案例和的判罚的文本资料,最后引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命题,这个命题就是产权是法律界定的,法律界定的产权无论有效还是无效,从某种意义来讲都不重要,只要这些是可以交易、交换的,所以最后这个的分配会按照市场的原则分配到使用最有效的这一方的手上,而不管初始的法律对这个的界定是怎么样的,所以法律对的界定是不重要的,对最后的结果是不重要的。这句话被解读成“科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