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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日报:论文抄袭被撤职应成为范本_法律论文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3-09-27 11:22:30

      近日,广东省纪委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省纪检监察机关近两年查处的一批典型案件。记者赫然发现,此前曾因涉嫌抄袭被广泛关注的广州体育学院原院长许永刚,已于2011年3月受到撤销职务、行政撤职处分,调离广州体育学院(4月18日《中国青年报》)。前几天看到有报道了“匈牙利前总统因为抄袭事件主动辞职”的消息。对此,我国一方面惊呼于“一篇论文逼辞一位总统”的奇迹;而另一方面,在国内鲜有因为抄袭问题被撤职的案例。至于请辞,更是比较少见。更多的情况是,对于抄袭事件,要么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要么不见任何处罚,就是有了处罚也基本等于“隔靴搔痒”。现在,我们终于看到了因为抄袭而被革职的案例。广州体育学院原院长许永刚因为抄袭事件,被撤销了职务和行政职务,并且调离了广州体育学院。对于广东省纪委的处罚力度,广大网友给予了充分肯定,并有网友惊呼:原来对于抄袭我们也可以进行如此严苛的处罚啊!当然,我们可以进一步追问,如果每一次被确认为抄袭的事件,相关责任人都能受到如此严厉的处罚,那么抄袭现象会不会有所减少呢?客观地说,抄袭现象之所以在我国如此严重,主要有三个原因:其一,科研机构对于学术的评价方式存在问题,注重数量而不注重质量、评价机制呆板、形式主义盛行;其二,缺少的学术评价体系,学术文章、科研的质量没有监督者,即便有监督者也形同虚设;其三,对于已经出现的抄袭事件,没有进行及时纠偏,没有必要且到位的惩处,没有做到惩前毖后。以上三个原因,使得当下科研体系之中诸多学者对于抄袭了起码的羞耻感,甚至拿抄袭当成了家常便饭。对于前两个原因,需要制度进行慢慢地改良,一时也难以实现;而对于加大惩处力度,现阶段的我国完全可以实现。抄袭成为常见之事并不,的是,抄袭之后司法与行政层面不能进行及时与到位的惩处,指望层面完成救赎只是我们的一厢情愿。加大惩处力度,一方面需要纪检部门加强监督;另一方面,在必要的时候也应该上升至司法层面,对抄袭者实行“一票否决”的政策。相信唯有如此,抄袭难题才能得到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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