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青年学者王某,经过两年潜心研究,完成一篇万言论文。去年8月,王某准备以此论文参加本系统12月份召开的学术。为谨慎起见,王某9月份将其论文送到中年学者李某处,请求指教,李某看后大加赞赏。12月,王某在学术上他的这篇论文。会后,王某了解到,一本国家级学术去年第11期上刊登的一篇文章与他的论文内容完全一致。王某找来那期一看,果真如此,文章署名是“文理”。王某随后了解到“文理”就是自己求教过的中年学者李某。王某李某剽窃了自己的论文,了自己的著作权,而李某则认为,自己赞同王某的观点,并下了一番功夫写了这篇文章并发表。在此之前,王某给自己看的仅是手稿,并未发表,究竟是谁侵权呢?
答:
谁有著作权,要看谁拥有著作权的对象———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的有关,成为《著作权法》对象的作品,必须具备如下构成要件:1.独创性,著作权的客体必须是作者创造性劳动的产物,其表现形式具备独创性特点才能受到法律的。它要求是作者完成,而非剽窃。2.可性,著作权的客体必须以一定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才能被。这种表现形式可以是有形的,如手稿、图画等,也可以是无形的,如发言、等。
王某经研究所撰写的学术论文,以手稿的形式表现出来,完全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因而受《著作权法》的。王某的手稿虽未发表,但是作品受著作权,不以发表为要件,我国《著作权法》,作品一旦创作完成,无论是否发表,作者即可获得著作权。李某剽窃、抄袭他人作品,虽已发表,但不受《著作权法》,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启凡律师事务所 律师姜启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