忽视原创必然助长抄袭
“地球人都知道”,评职称必须要发表一定数量的论文,无数人为了文要找人托关系,最后花一些“版面费”买得一个发表论文的机会,一些刊物专门出版论文,满足这方面需求。而这些论文只求发表,并不在乎真正的学术,更加没人在乎是否原创。“抄袭”自然就成为最简捷的一条。尽管在发表的时候大家心照不宣,但一旦被人举报,特别是举报到网络上,自然而然成为一个又一个“门”。
“在国外大学参观,整个学校的学术就装在几个小书柜里。可是参观国内大学,哪怕是一个小单位,‘’都要琳琅满目地摆满一间屋子。”中国人民大律系副教授付立忠说,这中间有多少“”是注了水的,恐怕很难算得清楚。
现有法律很难制裁“抄袭”
有可能从根源上解决抄袭问题的《著作权法》,在论文问题上却几乎没有发挥过作用。付立忠副教授的论文也曾被人抄袭,即使身为法律专业人士,他说:“我还是自己忍了,打官司是打不起的。”
根据现行的《著作权法》,当著作权被时,被侵权者必须证明自己遭到了实际的损害,才有可能获得赔偿。这在小说、剧本等公开出版物中很容易做到,而如果论文被人抄袭,却极难证明“利益受损”,从而得不到一分钱的赔偿。
中洲律师事务所于德华律师说,司法实践中,投入巨大精力打一场论文抄袭的官司,被侵权人想要获得经济赔偿却几乎难于登天。“想要获得赔偿,首先要弄清楚‘文抄公’从中获利多少,给原告造成多大损失。可是,抄论文和抄小说不一样,‘文抄公’获得的利益经常是评了职称、获得毕业文凭,这虽然和利益有关,却难以量化。原告说自己受到了损失,也必须举证。可事实上,谁能拿出‘我的论文被你抄了,我损失了多少多少经济利益’的?有的原告说自己受到了损害,可在这个领域里,法院很少支持。”
由于现行的《著作权法》没有提出“惩罚性赔偿”的概念,而被侵权人又举不出证明经济损失,判决结果常常是“被告停止侵害,向原告赔礼道歉”。
于德华律师说,针对此类抄袭的制裁,经常是法院在判决后发出司法,由侵权者所在的单位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可即使行政处罚真的执行,原告也只能出口气,却不会有任何补偿。花费大量时间、精力和费用,只换得对方给自己鞠一躬,这种赔本生意怎么会有人做?为数众多的“抄袭门”也正是在对“赔本生意”的畏难情绪中愈演愈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