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对文章中的某些观点进行资料性的补充说明,这种补充如写入正文,可能打断正文中行文的流畅,使文章脉络不清。
5、对文章中的某些观点、不常见的专用名词、术语做必要的解释,这种解释如写入正文,可能打断正文中行文的流畅,造成读者理解上的困难。
(二)一般
1、以页下脚注形式连续编排。
2、注码放在标点符号之后(对句中词语加注者除外)。
3、文中及页脚注码符号使用“○”或者“[ ]”。引文资料作者为外国人者,其姓名前加方括号注明国籍。
4、引征可不使用引导词或加引导词,支持性或背景性的引用根据可使用“参见”、“例如”、“例见”、“又见”、“参照”、“一般参见”、“一般参照”等;对立性引征的引导词为“相反”、“不同的见解,参见”、“但见”等。
5、非引自原始出处的,注释前加“转引自”。
6、数个资料引自同一出处的,注释采用:“前引〔2〕,某某书,第×页。”或者“前引〔2〕,某某文。”两个注释相邻的,可采“上引某某书(文)”。
7、引文出自同一资料相邻页者,只注明首页;相邻数页者,注为“第×页以下”。
8、出版日期仅标明年份。通常不要“第×版”、“修订版” 等。
9、引文出自的,不要“载”、“载于”字样。
10、原则上要求所引用的资料出自公开发表物。未公开发表的,采 “××××年印行”。
11、鉴于网上文献载体的特殊性,原则上不可引用互联网资料。可根据网上文献提供的线索,查找有形出版物的出处后注释;该方法无效而又确需引用的,应注明资料所在站点详细地址,并将该页面打印后附于论文最后,以备查阅。
(三)注释例
1、著作类
①《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8页。
②周鲠生:《国际法》上册,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156页。
2、论文类
①王家福、刘海年、李步云:《论法制》,《研究》1989年第2期。
3、文集、教材类
①龚祥瑞:《比较宪的研究方法》,载《比较研究文集》第1册,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②佟柔主编:《民法》,法律出版社1980年版,第123页。
4、译作类
①〔美〕波斯纳:《学问题》,苏力译,中国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91页。
5、类
①王启东:《法制与》,《法制日报》1989年3月2日。
6、古籍类
①《宋会要辑稿食货》卷三。
②[清]沈家本:《沈寄簃先生》甲编,第43卷。
7、辞书类
①《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年版,第932页。
8、港台著作
①戴炎辉:《中国法制史》,三民书局1966年版,第45页。
②史尚宽:《民法总论》,1988年版,第230页。
9、外文类
从该文种注释习惯。著作或者文章名使用斜体。尽可能避免中外文混用。
10、互联网资料类
①邓正来:《哲学当下基本的前提性分析》,参见《正来学堂》网站“中国研究”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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