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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农村研究农林学论文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3-09-03 11:52:49
      (一)制定和完善新农村建设相关法律政策

      日本是法制社会,其欲行事必先立法。日本根据农业农村发展各个时期的需要,制定了《土地改良法》、《农业基本法》和《新农业基本法》等,通过立法把各种政策、目标和经济措施法律化、制,从而使农业农村整备事业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其事业效率和效益显著。

      我国也是法制社会,但在农村建设方面与日本相比还有较大差距。新农村建设战略提出以来,我国制定和提出了一系列的农村发展计划、意见、决定等,如《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和《中央关于推进农村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但与之相对应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现行的农业农村法律制度不能较好地适应新农村建设的需求。因此,应借鉴日本的经验,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政策,以法律的力量推进和规范新农村建设又好又快发展。

      (二)因时因地制定不同的新农村建设政策

      从日本的农业农村整备事业发展过程可以看出,其整备内容和发展目标是随着农业农村形势发展而变化的,其发展目标从提高粮食产量、提高农业生产力逐步转移到改善农村和振兴农村、发挥农村多种机能上,主要整备内容也从农地整备转移到农村生产整备、培育生产者整备、农村综合振兴整备和农业型整备上,最终全面促进了农村振兴发展。

      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目标是生产发展、生活宽裕、村容整洁、乡风文明、管理,但这五个方面不一定同时实现,有的目标可能实现得早,有的可能需要较长的时间才能实现,应针对不同的发展阶段确定不同的子目标,制定相应的政策措以推进。同时我国幅员辽阔、地域条件差异较大,不同区域新农村建设基础和进程必然不同,应根据不同区域条件确定不同的新农村建设目标和政策,实行差异化引导和管理,如东部经济发达区,农民收入较高、生活较宽裕,其主要目标应确定为村容整洁、乡风文明和管理,相应的建设措施应主要为农村居民点、农民文化素质教育提高等;而西部经济落后地区,农民生活相对贫困,其提高收入、改善生活状况的需要最迫切,因此主要目标应确定为生产发展、生活宽裕,并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如农地整理、农民生产技术培训等保障目标的实现。

      (三)推进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民参与

      农村是当地居民生产生活的区域,居民对当地自然状况和经济社会条件最清楚,整备什么、如何整备当地居民最有发言权。因此日本在制定农村整备规划过程中非常重视当地居民的意见,居民参与地区规划论证会,提出自己的意见、要求和设想,在此基础上制定出区域农业农村整备规划。居民还积极参与规划实施,如道建设、日常的沟坡除草、道等工作。正是由于规划满足了当地居民的真实愿望,进一步调动了居民的广泛参与,规划得以顺利实施,农村实现了振兴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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