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董事任职资格,与武汉健民
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性的关系,具体
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行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
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
《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及相关取得董事
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规和部门规章的
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或
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董事、监事
的通知》的;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
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兼任职务的;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
(六)其他法律、行规和部门规章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
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
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
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
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
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
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
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
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性的情形。
四、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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