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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指导论文剽窃3年内禁授学位 学生造假指导老师可被解聘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3-08-31 12:11:07

      针对学位论文中的抄袭、剽窃等行为,教育部等将予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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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晨报记者 林颖颖 综合、新京报报道

      学位论文出现购买、他人代写、抄袭、剽窃等作假情形的,将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撤销其学位,并3年内不得再申请学位。

      昨日,教育部网站正式发布《关于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暂行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8月16日。

      应查论文是否完成

      《征求意见稿》首先强化了论文审核流程。据报道,征求意见稿强调,学位申请者应恪守学术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完成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者进行学术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完成进行审查。”《征求意见稿》强调说。

      在处罚方面,《征求意见稿》指出,指导教师未尽到学术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负责指导的学生学位论文存在购买、他人代写或者抄袭、剽窃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视情节轻重,可暂停其招生、取消指导教师资格,并可给予处分直至解除合同等处理。

      此外,《征求意见稿》要求学位授予单位设立专项问责机制: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售卖学位论文者,属在读学生的,由其所在学校或学位授予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而属学校或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和其他人员的,将由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其中在学位论文代写、买卖中起到组织作用的或者由此获利的,从重处理。

      连续造假学校将减招

      出了追究作假者的责任外,《征求意见稿》还,学位授予单位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其学位申请者的学位论文出现多起或连续出现购买、他人代写或者抄袭、剽窃等作假情形的,由国务院或者省级学位委员会停止或者撤销其授予学位的资格,核减其招生名额;并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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