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祝铭山.外国刑法教程[M].:外国大学出书社,1998。
同样,外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同刑法第17条第2款发生实量意义上的法条竞合或者想象竞合景象,前者例如掳掠、弹药、爆炸物等行为(对于那一行为,凡是认为只能由16周岁以上的人形成,可是也无人认为14周岁以上的人就能够形成该功(P378)),后者例如行为人企图而决生果此致人灭亡等行为(对于该行为可否定定为居心功,(注:拜见驰明楷:《刑》(下册),法令出书社1997年版,第168页。做者的信问正在于,若是按照居心功论处,为什么16周岁的人实施上述行为形成决水功,而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统一行为的形成居心功。而犯功处置,似乎了功刑准绳,可是晦气于权害。可是前一问题不是属于司法实践的问题,而是该当由立法机关回覆的问题。)也存无信虑),正在完全义务春秋者实施同样行为时,按照出格法劣于通俗法准绳,认定形成某一特定犯功,但相对义务春秋者不形成该犯功,但果其行为的法条竞合或者想象竞合而刑法第17条第2款限制的,能够间接按照沉法劣于轻法(不形成犯功)的准绳,以合适该款范畴的竞合论处。即实施掳掠行为仍然形成犯功,但不是按照掳掠功认定,而是按照掳掠功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