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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造假3年禁授学位 指导老师审查不到位可解聘_论文指导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3-07-28 13:42:02

      陕西省教育厅日前转发教育部新出台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对学位论文作假做出了严厉,该办法将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的;伪造数据的;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根据,对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是否由其完成将由指导教师进行审查。指导老师未尽到审查职责,情节严重的也将被或解聘。

      若论文存在作假,学位授予单位可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获得学位的,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给予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

      “这个文件出台后,将对学位论文作假有很大的力!”西安一高校教授苟老师说,目前很多高校都有论文“查重系统”来检测学生论文是否存在作假行为。但在一些高校这并不是硬性要求,只有部分指导老师会对学生论文进行查重。他各级教育部门应再出台配套的实施细则,明确判定学生论文作假的定量标准,并硬性要求学生的学位论文在送审前必须经过“查重”环节。(记者卢红曼)

      编辑:周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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