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什么?关于这个理论终极命题的学术争论,自有以来便从未停止。构建的分析传统认为,法律是人类文明的产物、的结晶,是可以为人类所构建出来的。法律具有无可或缺的属性的自然家们则认为制定法律之上存在着一个高于国法的自然法原则体系。制定法律必须符合自然法原则才具备效力。
尽管出发点和理论归宿并不相同,但是这些理论都无一例外地将目光聚焦在了法律的主观性成分之上,而忽略了法律本身所具有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成分。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制度,并非高悬于人类世界和意识领域之上的空中楼台,而是深植于人类经济、物质生活土壤中的现实制度,撇开了经济的基础必然无法得出“法律是什么”的真正答案。
早在19世纪,马克思主义开创性地将法律的产生、发展和同物质的生产生活关系联系在一起,富有远见的指出“不应忘记法和教一样是没有自己的历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