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内幕交易低效论。该学说认为一方面内幕交易具有相当强的隐蔽性。通常是公司高层人员秘密进行的。很难通过司法手段获取有效的予以证明:另一方面,一个国家的资源如人、财、物等都是十分有限的。而针对内幕交易的司法活动需要花费国家大量的资源。相对于这种高昂的成本。这种司法活动的效率太低。
1.2内幕交易反对论
(1)保障市场公平与信任说。这种观点认为。公平是证券监管的首要目标之一。内幕交易的首要原因和价值在于证券、期货交易的公平,确保对证券、期货市场的信任。公平、、公开是证券交易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而内幕交易则了证券、期货市场的公平原则。内幕交易了其他投资者的知情权,因此具有不公平性。就是这种不公平性使的信心受损。投资者如果认为所有的证券、期货投资活动中都存在内幕交易的风险。从而就会或降低对证券、期货市场的信心。而信心对证券市场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2)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说。这种学说认为内幕交易是无效率的。证券价格要反映所有信息就要求公司披露所有的信息。利好的消息可以使证券价格上涨。利空消息可以使证券价格下降。这样市场将把资源配置到好的企业。更加合理化。所以。信息披露是提高市场效率、促进资源合理配置的最佳方式。允许内幕交易会阻碍重要信息的披露,因为内幕人员会尽可能的利用内幕信息来从事内幕交易牟利。另外,允许内幕交易还将损害公司各层次的决策机制。降低公司的决策效率。
(3)公司财产利益说。这种学说从民法的所有权理论出发。认为公司信息是公司投入了人力、物力等资源才形成的,因此这些信息的所有权应该属于公司而不是内部人。这些内部人在公司董事会没有表决放弃信息所有权的情况下。正如盗窃公司财产违法一样。其利用公司的内幕信息来谋取的行为,不仅了其应承担的诚信义务,而且了公司的财产权益。
笔者认为,各家各派对于内幕交易之争,从法律上讲,无非是要实现公平,处于弱者地位的投资者和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从经济上说,无非是要实现效率。公平和效率应是反内幕交易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
2.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概念和特点分析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是指证券、期货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单位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或单位,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布前,自己买人或卖出,或他人买人或卖出该证券、或从事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