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经济|法律 - 法律论文 → 文章正文

    法律论文:云计算时代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界定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3-04-22 12:49:27

      提供基础设施和提供平台类型的云计算服务提供者通常并不直接提供作品、音像制品等,而是为用户提供信息存储、服务器、操作系统、搜索、链接、传输等中间服务,一般不承担直接侵权责任。但如果知道用户利用其服务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可能构成犯罪。其中,“知道”的主观状态包括“明知”和“应知”,即云计算服务提供者自行知道或经通知知道用户利用其服务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事实。

      此外,承担责任的云计算服务提供者不仅因其主观上对行为“知道”,在行为上则表现为有能力采取合理措施侵害行为而故意,因为从技术上云计算服务提供者能够有效监测和用户的行为,为涉嫌侵权或犯罪用户提供访问或其他服务。而提供软件的云计算服务者为用户在线提供计算机软件,如果这些软件没有来源,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则可能构成犯罪。

      可见,云计算下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与一般计算机网络犯罪并无本质差别。在确定案件管辖时,仍然适用犯罪地管辖原则,即犯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根据最高、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和《最高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条的,犯为发生地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侵权作品上传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以及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均为犯罪地,该地法院有管辖权。

      由于云计算犯罪必须借助于计算机设备通过网络实施登录云计算服务系统的行为,计算机设备作为犯罪工具被视为是实施犯为的延伸。因此计算机设备的所在地包括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及管理者所在地等,均可以被视为犯罪地。此外,将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等计算机设备所在地作为犯罪地更能方便犯罪的收集和取证,因为犯罪相关信息如用户上网信息、使用云计算服务的操作指令等都会存留在云计算服务提供者的计算机终端设备中。由于云计算信息弹性调配与异地资源共享,犯为可能同时分布于多个地域,使得多个犯罪地法院都有管辖权。对于跨区域实施的犯为,犯罪地机关可以一并侦查、并案处理。由最初受理的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法院审判。(来源:《检察日报》 文/ 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上一页  [1] [2] 


合作伙伴: 开心笑话
Copyright 2010-2012 大戏院论文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如需合作请联系站长
技术支持:FX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