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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论文:互联网产业中相关市场界定的司法困境与出上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3-04-20 14:11:48

      [21] See J.Wright,One-Sided Logic in Two-Sided Markets,Review of Network Economics,Vol.3 (no.1),2004.

      [22]参见王先林主编:《中国反垄断法实施热点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324-325页;FTC,Statement of FEDERALTRADE COMMISSION Concerning Google/Double Click,FTC File No.071-0170.

      [23]参见李虹:《相关市场理论与实践反垄断中相关市场界定的经济学分析》,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第85-87页。

      [24]参见《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指南》。

      [25]在互联网产业中,由于交叉网络效应的作用,引起了正反馈、冒尖、锁定和转移成本等一系列现象。特别是当出现“锁定”现象后,不论新兴的网络产品是否具有新的特性、是否具有更好的用途、是否具有更优惠的价格,网络用户都不会转向它,因为网络用户会认为现在其所使用的就是最好的。

      [26]参见余东华:《反垄断法实施中相关市场界定的SSNIP方法研究局限性其及改进》,载《经济评论》2010年第2期。

      [27]《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指南》还了必要时考察供给替代性,也存在上述问题,在此不赘述。

      [28] See Jonathan B.Baker,Contemporary Empirical Merger Analysis,George Mason Law Review,Vol.5,No.3,1997.

      [29]Todd v.Exxon Corp.,275 F.3d 191,206 (2d Cir.2001).

      [30]同注[22],王先林书,第332-334页。

      [31]关于反垄断“伪案”的提法,可以参见郑文通:《我国反垄断诉讼对“市场支配地位”的误读》,载《》2010年第5期。

      [32] See Fisher,F.M.,“Horizontal Mergers:Triage and Treatment”,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s,1987,1 (2).

      [33]参见注[19],第60页。

      出处:《家》2012年第6期

      (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来源: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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