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广告审查制度存在缺陷。我国的广告审查制度分为强制性行政审查和广告经营单位审查两种形式,根据《广告法》第34条和《药品管理法》第60条的,在、电影电视及期刊等上发布药品广告的,需在发布前经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批,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但在实践中,药商往往会在广告审批前准备多个方案,药商提交规范版本以取得广告批文,但在发布时套用取得的广审号,而刊登或别的与规范版本不符的违法广告以赚取暴利。而同时作为广告经营单位的媒介往往会考虑到自身的经济利益,而放弃严格审查即将刊登或的药品广告是否与批准的规范版本一致,使得广告经营单位的审查形同虚设,最终导致违法药品广告的刊登或。
3.药品广告监管体制不顺畅。根据《药品管理法》和《广告法》的,我国的药品广告由两个部门负责监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广告审批,而县级以上工商管理部门负责违法广告的事后查处。这种由不同部门审批管理的体制很难形成有效的监管效果,甚至会导致部门之间因部门利益问题而产生矛盾,导致违法药品广告难以被彻底清除。
三、加强药品广告监管的法律对策
1.完善相关广告法律法规,加强对违法药品广告主体法律责任的追究。虽然我国目前对违法广告主体了民事法律责任、行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但这些对广告主体并不能形成应有的威慑力,对消费者的力度也不够。因此需完善相关立法来加强对违法药品广告主体法律责任的追究。如将广告法第38条所的连带责任改为无连带责任,即在消费者因虚假广告而使得其权益遭受损失时,应赋予消费者选择任一广告主体作为求偿对象的。至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布者之间的责任可以采取追偿制度。这样可以督促广告经营者和广布者在广告制作阶段和发布阶段中更加谨慎,从而遏制违法药品广告的出台消费者的权益。
2.完善药品广告审查制度,将违法广告在摇篮中。这就要求药商在取得了相应的广告审批文号之后,在广告刊发或时不能做任何修改。与此同时还要求广布者在刊发或前应对广告进行严格的审查,看其是否与获得审批的版本是否一样,若有差别则刊发或。
3.理顺药品广告的监管体制。鉴于药品广告具有一定的专业性与技术性,而工商部门缺乏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而使得大量的违法药品广告不能及时被发现。所以笔者以为对于药品广告,可以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事前的广告审批和事后的监管,使其在防范违法药品广告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4.提高对违法药品广告鉴别能力,增强消费者的意识,鼓励大众用法律武器来自身的权益,积极与违法药品广告行为作斗争,最大限度压缩违法药品广告的空间,这可以说是最终彻底消除违法药品广告的根本之所在。
总之,要彻底根治违法药品广告,使之健康发展的轨道,迫切需要我们在立法和执法上能有更大的作为,从而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参考文献:
[1] 李翔邵蓉:规范药品广告刻不容缓[J].中国药业,2005(11)
[2] 崔明太:广告监管的自律与他律[J]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5(10)
[3] 周玉祥余兆有:加强药品广告监管的思考[J].中国药事,200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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