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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论文:网络虚拟财产的“真空”叩问法律空门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3-03-13 11:22:04

      但是用户注册时,服务协议都是另行链接,条款中都是字体大小,颜色相同的文字,对加重用户责任的条款并没有提请注意。

      即使用户发现了这些“霸王条款”,但为了使用账号也只有忍气吞声,只好同意。

      使用惊心

      在我国,纵观当前网络公司提供的数字产品服务协议,大都帐号的所有权归公司,用户完成申请注册手续后,获得帐号的使用权。

      原来与我们息息相关的账号都不是属于我们自己的,随时都可能会被网络公司收回。如长期不使用,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会被提供服务的公司回收,电子邮箱3至6个月没登录就会被冻结然后被注销。游戏账号因为涉及“虚拟财产”,情况更加复杂。

      用户还要承担帐号与密码的保管责任,并就其帐号及密码项下之一切活动负全部责任。

      而根据《中华人民国消费者权益保》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网络公司也应该保障用户得到安全的服务,共同网络虚拟财产,而不是把责任全加在用户上。

      转让惊心

      用户想转让网络虚拟财产,或者发生意外或者死亡,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也受到很大的阻碍。以QQ账号申请协议来看,腾讯公司,QQ账号使用权仅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人,赠与、借用、租用、转让或售卖。也就是说,QQ账号转让或继承。

      在科技不断进步的今天,新型的财产利益形态不断出现状况下,物权客体呈现不断扩大化的趋势,已经从传统的有体物和无体物的固定形态转向其实质即就是财产利益,这也是物权规则从实体本位向价值本位转变的必然要求。因此从广义的角度来讲,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物。

      而根据《中华人民国继承法》第:遗产是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包括:(一)的收入;(二)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所有的生产资料;(六)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七)的其他财产。为此,的财产是指通过劳动取得的报酬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财产。取得的财产应包括所有权,也可以是使用权、地役权、用益权、居住权和抵押权等。

      我国继承法是于1985年4月10日通过,到目前已有26年,不可能预见当前的网络虚拟财产,因而考虑了兜底条款即的其他财产。据此,笔者认为,的其他财产应包含网络虚拟财产,所以虚拟财产能够作为财产转让或继承。

      网络虚拟财产是今年来出现的新产物,与其相关的机制也处于发展、摸索阶段。为了更好的广大用户的利益,为了虚拟网络更好的发展,笔者希望能够早日出台法规规范虚拟网络,网络虚拟财产,并提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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