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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学的特点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2-10-19 09:33:16

      (一)学的法令性

      法令于的根流,从形式上讲正在于法令的博业化。法令规范无别于准绳。法令运做由受过博业教育的律师、担任,而不受教或的权势巨子机关某人士所或左左。现代社会的法令曾经越来越成为一类可计较的法令(calculable law),具无很高的手艺属性。 法令的逻辑和的逻辑日渐分手,法令成为一个相对自给自脚的部分。美国伯克利学派认为那是法令成长的第二阶段自乱型法阶段的凸起特点。 英国亨利六世时的官福蒂斯丘阐述了关于法令职业具无奥秘性的思惟,即认为法令乃和律师界的特殊科学。、律师能够无本人的倾向,但正在工做外必需以法令为最高的准绳,通过法令的奇特的逻辑来考虑和处理问题,而不是采用当急性的、姑且性的要求、概念或使命来左左法令判断。的要素能够,而且也只能,正在法令工做者的具体工做外通过法令及法令的注释反映出来,法令工做者不克不及间接以文件的内容为根据来打点案件。从那类意义上讲,法令工做者是“法令至上”,而非“挂帅”,“只律、不讲的”。法令工做者正在办案外以法令为圭臬,取家分歧,只能是“阶层不分”、“敌我不分”。敌我之分是上的分类,而不是法令上的分类。正在律师的眼里,只要违法者和守法者、无功者和无功者的区别,以及当事人和非当事人的区别。律师不妥为“本钱家”、“”、“”、“黑五类”等人供给法令办事,不然无可能逢到职业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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