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县级以上人民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机关上一年度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部门的具体范围,由各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的,按照“行政性、外部性、性”三要素的标准予以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办公厅(室),向社会公布本机关(指以以及办公厅(室)的名义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的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乡镇人民,参照对县级以上人民部门的要求,向所属的县级人民的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实行垂直领导的系统,逐级向本系统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报告,不向地方的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报告,但是,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办公厅(室),要单独向全国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报送本机关的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本级门户网站的“信息公开”专栏,集中向社会公布所属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一方面便于查阅,另一方面通过这种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适用《中华人民国信息公开条例》的行政机关范围予以明确。在集中公布的基础上,各行政机关可自行通过网站或其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实行垂直领导的系统,也应当以适当方式集中向社会公布本系统各级行政机关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具体方式由本系统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确定。在集中公布的基础上,系统各级行政机关可自行通过网站或其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上一年度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本级上一年度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逐级汇总。县级的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汇总所属部门和乡镇的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于2月20日前向上一级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并向社会公布。地市级的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汇总所属部门和县级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于3月10日前向上一级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并向社会公布。省级的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汇总所属部门和地市级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于3月31日前向全国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并向社会公布。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参照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报告要求,汇总形成全系统的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于3月31日前向全国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