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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少企业试水“共享用工” 相关法律问题亟待解决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20-05-14 01:41:09

      采访中,有专家认为,“共享用工”这个提法还有待商榷,之前的共享单车、共享充电宝都是指物品,而如果把人也共享,是将人“物化”的表现,会在不经意间弱化劳动者的概念,进而使得人格权受损。我们应该把“共享用工”看成一种灵活用工的方式,这不仅是一种应急措施,也是一种趋势,未来越来越多的人将有机会把主要精力集中在自己最擅长的事情上,而并不一定要和某一家企业在一起。

      2月17日,哈啰出行宣布,哈啰单车、助力车事业部将在全国多省市8000个车辆运维岗位,包括车辆调度员、“单车猎人”等,供因疫情暂时停工的人群选择。

      在武汉律师看来,对于“共享用工”,风险主要在于劳务关系的认定。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需要的一方以劳动形式提供劳动活动,而需要方支付约定报酬的社会关系。“共享用工”与用工企业专门签订了劳务合同,但是大多数情况下,劳务安排都是由原企业统一安排,并由原企业统一收取劳务费用,再分发给员工,这与典型的劳务关系存在差异。

      认为,目前“共享用工”大多属于跨行业借调用工的模式,即社保仍由原单位缴纳,工资由借用单位承担并由原单位负责发放。

      对于“共享用工”模式下的三个参与方而言,其法律风险各不相同。为了避免可能带来的风险,现用工企业应与员工原企业和员工均签订好相关协议,约定清楚义务、风险责任承担等问题,核实原企业的工伤、医疗等保险的参保情况,并对员工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通过筛选确定身体素质、工作能力等方面是否符合岗位要求。此外,还应为其购买商业保险,防范可能存在的风险。

      安徽财经大学院副教授张运书说,“共享用工”不是法律上的定义或用语,从其体现出的法律关系来看,与大家熟悉的劳务派遣、劳务外包较为类似。国际上,在一些人才高度流动的经济体中,“共享用工”是一种常态化用工形式。而在我国,“共享用工”是一个新生事物。为了能够真正发挥好新模式的作用,法院、劳动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能够就当前形势给出指导意见,打消各方的后顾之忧,在切实劳动者权益的同时,帮助更多的困难企业结伴前行,共渡。哑光http://www.chenyang.com/Service/wiki/jiazhuang/d_14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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