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元节出生的人只有反映人志,保障人民,得到人民的法,才是良法,那些地方利益、部门利益的法律,不能称为良法,只能算是披上了一件法的“华丽外衣”罢了
财新网“成有论法”专栏作家。云南富源人。云南大学学士,西南大学硕士,中国大学博士。曾任云南大学院教授、云南财院(云南财经大学)副院长、云南省高级法院副院长。现任云南省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曾出版过《的人生》、《900句》、《的》、《守护》等专著。
【财新网】(专栏作家 田成有)提到“良法”,能够达成的基本共识就是,实现,不仅仅是要有法可依,重要的是有“良法”可依。只有“良法”,才能实现善治。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从有法可依到“良法之治”,这是中国对提高立法质量的必然要求,是对实现善治的必然选择。
关于“良法”、“恶法”的提法,始于亚里士多德。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对有过这样一个经典表述,“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由此,法分良法和恶法。“良法”与“恶法”的划分,涉及一个评价问题。每个人的观、观、观不同,标准也就有所不同。比如,从的标准看,良法必须符合,符合社会的主流价值;从社会标准看,良法必须反映社会现状、满足社会需要;从规范标准看,良法设定的、义务、责任必须科学、合理,必须管用、好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