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中央委出台首个关于切实防冤假错案指导意见,要求严肃查处、取证、隐匿伪造等行为。
指导意见对办案程序作出细节规范,如犯罪嫌疑人被送交所后,讯问应当在所讯问室进行并全程同步录音或者;侦查机关移交案件时,应当移交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全部。
指导意见还对审判环节“疑罪从无”原则、“裁判”原则等都作出重申性,提出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对于不足的案件,应当“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能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对于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存在疑点的案件,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
指导意见强调,不能因炒作、当事人及其亲属闹访和“限时破案”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和决定。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符合司法规律的办案绩效考评制度,不能片面追求破案率、率、起诉率、率等指标。
随后,各机关根据指导意见分别制定了细化意见,如最高法颁布了《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最高检制定了《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部、司法部也制定完善了执案等制度,全力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此外,为改变非法排除程序启动难、落实难的问题,最高法目前正会同中央有关单位起草非法排除的实施细则,“以后,一旦诉讼中被告人提出某个法,就要按照这个实施细则来走程序。这有利于非法排除规则的落实,预防冤假错案。”最高法审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胡云腾接受澎湃新闻专访时表示。
华东大学教授游伟表示,立法中制定的规则,存在“刚性不足,弹性过大”的问题,即只一个大原则,但缺乏一个可操作的具体规则,导致实践中“各有各的看法,各有各的解释”。他,未来应加强立法的“刚性”,以执行起来有一套明确的规则和程序。
他认为,除了制定规则,还应机构利益。部门办案应该摈弃自身利益,严格依照法律办事。他认为,如侦查机关、司法机关严格执行现行法律,就不会发生重大冤案。
游伟特别提到,“疑罪从无”不仅仅是法院的事,、检察院都要秉承这一。警方在收集完全部,决定是否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前,以及检察院在决定移送法院起诉前,自己先审查是否满足要求。不能满足的就不应移送,有争议的要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而不是移送起诉,让很多疑案最后都走到法院来裁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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