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被我院录取的考生,经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我院以邮政特快专递形式向新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十八条 学生学费收费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2017年我院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13000~15000元。
第十九条 学生学业期满,且成绩合格,将颁发广西中医药大学赛恩斯新医药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评定标准的,由广西中医药大学赛恩斯新医药学院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条 学院概况、专业介绍和、贷、助学金政策以及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等详细信息请访问我院招生专题网。
第二十一条 招生录取咨询地点: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五合大道13号;邮编:530222;咨询电线;传真;学院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