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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雷题”考的就是生活中的法律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7-12-20 14:17:36

      针对不少考生吐槽司法考试试题雷人的问题,受访专家、律师表示,司法考试试题反映出了“生活中的法律”,是司法实践的真实写照,司法的现实甚至远比试题更加曲折复杂,每道题背后都有法律条款上的考点,命题人主要还是想通过在生活中可能遇到的诸多难题来考察考生的法律知识。

      在大街上追逐心仪女生小心犯法哦!试卷二第58题考查的是人身,其中有一个选项是丁和朋友为寻求刺激,在大街上追逐、拦截两位女生。丁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制罪?

      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彭新林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丁为了寻求刺激,在大街上追逐、拦截两位女生,情节恶劣的,属于公共秩序的犯罪,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强制猥亵、妇女罪,一般要有满足性欲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不正当的猥亵、的行为,例如撕破女生衣服实施动作、进行言词等,而题目中丁没有实施强制的行为。

      在高速上放火也入题了,不过这把火才20厘米高,因为火势实在太小,很快就被通行车辆给轧灭了。试卷二的第12题中,给出的场景是甲对拆迁不满,在高速公中间车道用树枝点燃一个焰高约20厘米的火堆,将其分成两堆后离开,而火堆很快就被通行车辆轧灭。选项是甲构成什么犯罪,放火罪还是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根本不构成犯罪。

      华南理工大学院院长徐松林指出,甲虽然实施了放火行为,但显然还没到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为此不构成放火罪,当然也不构成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两个的构成要件都要达到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然而题目中20cm的火焰实际很小,而且很快被其他车轧灭,没有使公共安全受到危害。

      广东尚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霍永基表示,放火危害公共安全,一般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二是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三是既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时又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今年司法考试试卷三的第22题考查的是对生命权的问题,其中有一个选项提到“甲女视其长发如生命,被情敌乙尽数剪去”,这种情况是否构成对生命权的?

      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金鑫表示,头发不属于生命权范畴,被剪掉头发明显不构成生命权。

      何为生命权?霍永基指出,生命权不能随意扩大,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关系到生命存活的。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8条:享有生命健康权。《民法通则》里所表述的生命健康权,实际上是生命权、健康权与身体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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