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经济|法律 - 法律论文 → 文章正文

    中来股份: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公司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的法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7-11-15 14:51:03

      根据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与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的,就公司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016 年 3 月 7 日,发行人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同意林建伟先生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发行人就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

      2、2016 年 5 月 23 日,根据发行人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地方式、项目投资总额等内容进行了调整,并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60845 号)的要求对本次发行的《预案》进行了相应修订。

      4、2016 年 7 月 21 日,根据发行人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与上海易津财宁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终止协议

    [1] [2]  下一页


合作伙伴: 开心笑话
Copyright 2010-2012 大戏院论文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如需合作请联系站长
技术支持:FX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