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劳动形态也相应地发生了变化。近些年像劳动关系如何确认,试用、医疗期和女职工在三期期间的权益得不到保障,社保的购买和公司违聘都是频发的劳动争议。劳动者如何利用法律这一武器,自身的权益呢?
2017年8月24日晚7点,爱有戏·创就业事业部芳草街道就业创业援助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为中心)针对这些问题特别为辖区居民举行了一次劳动权益保律公益。中心还特别邀请到了刘廷律师来此次公益志愿者导师。
本次公益主要围绕入职、管理和离职三大板块讲起:以法律条文为主线,带入生动、真实的案例帮助居民更好的理解,大家听得很认真,不时记着笔记。在讲到是否要办事社保时候,现场气氛也随之变得活跃起来:
这个协议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应,公司也不能因年龄的原因购买社保,你可以选择补交至第15年;若你是从现在开始购买,对你而言可能不会是很好的选择。
就这样之后授课方式都是采用一问一答方式的。值得一提是辖区创业伙伴小杨哥就用人单位拖欠薪资社保和单方面解聘的问题向刘律师进行了详尽地咨询,在听取刘律师较为详细的之后,他便豁然开朗多了,连连感谢,并说今天中心能够举办这一次法律,真是为我们居民着想……
以下是小i结合这次法律的内容,并结合大家在课上提出问题,特地在网上搜集取一些新劳动法条例,希望会对大家以后有所帮助。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注】以上内容即新劳动法中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给予经济补偿。
a、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