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中国作为文明古国和礼仪之邦以来几千年的积淀。在古代中国社会有一整套完整的体系和标准,强调“忠、信、孝、悌、礼、义、廉、耻”和“三从四德”、“三纲五常”、“和为贵、忍为高”、“存、灭人欲”等等。因此,是治理国家和人民的基石。中国两三千年的儒学占主导地位的历史都讲、德教,讲、立身处世、安身立命,这些全都是德育的内容。自古以来,中华民族就有讲求孝悌、忠信、礼义、所谓“八德”的优良传统。社会主义观所概括的“”正是我国规范的基本内容,也是社会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容。从历史的维度出发,现行社会所的“”与古人所谓的“八德”之间是血脉相通、一脉相承的。而通常认为“”是和“”相对称而使用的一个语词,而且认为国家是的社会,中国(相对于)却是“”的社会。其实这种观点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臆断。所谓和之别,不在人和法这两个字眼上,而是在于维系秩序时所用的力量,在于所根据的规范的性质。中国几千年的社会发展史,对于我们深思和谐社会的治理之道提供了丰富的素材和现实的资料。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以农业或乡土为根基的,视为乡土社会。豑中国的乡土社会孕育了中国特有的文化,那就是熟人社会的特有文化。豒在这个社会里,人们之间是以“准则”来维系彼此之间的和谐的。这种“准则”从功能主义的角度上看,可以说是起到了“法律准绳”的作用。然而,社会结构格局的差别,的观念的取向和认知必定有所差异。观念是在社会里生活的人自觉应当遵守的社会行为规范的。它包括行为规范、行为者的和社会的制裁。它的内容是人和人关系的行为规范,是依仗该社会结构的具体格局而决定的。从社会学的角度上来说,是社会对个人行为的制裁力,使他们能在合乎于归定的形式下行事,用以维持该社会的存活和绵续。而法律则是国家对个人行为的制裁,制裁的依据是现有的法律豓。面对法律,人们不再像(或者说在某种程度上是不敢)对待准则一样,他们是抱着一种侥幸心理,做出一定行为的时候,只要尚未有人因此种行为而受到实际制裁或觉律是不会责众的,这时他们就完全积极的行为或者消极的。而中国社会,传统或者说正统的中讲求的是“慎独”,即使是在没有外力和他人的督促或监督下,依旧会正常行事,即使是没有被人发现或者不会有实质的制裁,也会消极的或积极的作为,换句话说就是准则会使人们自觉地遵守乡土社会中的各种成文或者不成文的。不是靠一个人外在的来推行的,而是从中养成了个人的之感,使人服膺;人服从是主动的。是可以为人所好的。这和我们常提及的“礼”是有着异曲同工之妙的。我们知道,法律和都是行动的指南,二者都是通过它们自身所包含的规则和原则而成为人们行为的指针。但是,在现实的生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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