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规定,笔者认为单纯的以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来作为定罪的依据存在不妥.现在将醉酒驾驶纳入刑法,将该种直接纳入了犯罪.也有学者醉驾入刑的合理性分析,认为醉驾应否入刑的讨论必然要考虑到刑法谦抑性原则的
大学学报方面有关论文范文集适用.该原则要求,立法机关只有在确属必少且没有可以代替刑罚的其他适当法律规制手段时,才能将某种违反法律秩序的规定为犯罪.笔者认为,将醉酒驾驶纳入刑法范围是有其合理性的,目前醉酒驾驶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严重危害了行人的交通安全和社会的公共安全是,虽然酒后驾驶的查处有行政处罚手段,但一直没有遏制现象的蔓延,只能纳入刑法范围,以遏制此种的扩张.
但是,只根据酒精浓度定罪,未免太草率.众所周知,每的酒精耐受度是不同的,也即俗称的酒量大酒量小的问题,同样浓度的酒精含量,对每的作用也不同,酒精浓度只是一种客观的标准,醉酒指喝醉了酒的状态;在医学上,醉酒叫做急性酒精中毒(acutealcoholicintoxication),是由于一次饮入过量的酒精或酒类饮料引起的中枢神经系统由兴奋转为抑制的状态,表现为一系列的中枢神经系统症状.由于个体的不同,醉酒状态的认定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必要时由医学鉴定人员辅助,同时增加其他的鉴定方法,比如走路直线法等等,多方位考察醉酒状态,以防止刑罚的滥用.
2.与刑法第十三条的关系
醉驾入刑的规定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的,不认为是犯罪.刑法总则对刑法分则具有指导功能及制约功能,且刑法第十三条的但书条款与罪刑法定原则着重于出罪的理念是一致的.如理刑法第十三条但书条款和刑法修正案(八)醉酒驾车入刑这两个条款之间的关系,这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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