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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海口市中级《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告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6-05-23 15:16:1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日收到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以下简称“海口中院”)发来的八民事诉讼的《应诉通知书》[(2016)琼01民初140-147号]及其对应的《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出庭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和《举证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海口中院已分别受理原告史殿云、张玉红、丁文义、、胡淑俭、南博、万海莲和南明山等八人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定于2016年7月5日上午9时在海口中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史殿云、张玉红、丁文义、、胡淑俭、南博、万海莲、南明山

      被告: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本部分以下简称“亚太实业”)

      (二)诉讼请求

      1、史殿云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投资损失4,519.02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张玉红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投资损失19,671.26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3、丁文义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111,595.75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101,760.11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5、胡淑俭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71,533.68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6、南博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9,058.08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7、万海莲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6,616.21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8、南明山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11,372.70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主要事实与理由

      被告于2016年2月22日被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12号),中国证监会认定亚太实业存在违法事实。

      根据《证券法》等相关,原告遭受的经济损失与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具有关系。

      三、本公司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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