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没有向本校纪检部门或相关管理部门反映举报(或举报后未经查证确认),就随意向或而造成不良后果.第五条对违反
学术行为受理和鉴定1,研究生处和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受理有关研究生违反
学术事宜.2,学校成立研究生
学术鉴定委员会负责相关鉴定工作,并提出意见.必要时该委员会可聘请相关学科校内外专家专门
学术鉴定小组对违反
学术行为进行鉴定.3,研究生
学术鉴定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研究生处研究生管理部门.4,认为对违反
学术行为不公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受理.第六条对违反
学术行为1,违反
学术者,经查实后,若情节轻微,将分别给予责令改正,教育,延缓答辩,取消相关项及取消申请学位资格等学业.2,违反
学术者,经查实后,若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学籍处分.3,违反
学术特别严重而法律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4,研究生毕业3年内,若有严重违反
学术内容,涉及海南大学和研究生导师,学校将根据情节分别给予公开或撤消所授学位.5,对于违反
学术研究生导师,如果在研究生学位论文正式印刷前或发表论文前审核签字,在研究生同时也对第一责任人导师作相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暂缓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等.第七条本从发文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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