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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论文:如何监管电子商务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5-05-29 11:11:40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中国电子商务发展十几年,工商等行政监管的属地管理与电商的跨地域非现场交易之间的矛盾一直存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中国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也得益于监管的滞后,但是现在电子商务已经占据了相当的市场份额,在一线城市普及率很高,已经深入日常生活了,监管再跟不上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的情况了。那么,电子商务监管存在根本的问题有哪些?又该如何去克服与解决呢?

      第一,跨境交易与属地管辖的矛盾可以通过技术和立法的升级予以解决。

      我国的行政监管是按照守土有责的属地管辖原则确定的。任何监管都不能突破依法行政的红线。传统上,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监管机构在同一个行政辖区,监管的实施尚且还有取证困难。电子商务中,不仅买卖双方,就算卖方的经营地,包括实际办公场所、货源生产地、仓储地、发货地、配送地等都有可能是分离的,位于不同行政辖区,甚至还可能是境内和境外,因而行政监管往往难以有效实施。由于我国现阶段大部分的电子商务交易都是通过大型交易平台实施的,因而以杭州、等少数大型电商平台集中地区相当程度上集中了电子商务的监管实权,而由于地方与主要产业的利益关系,地方监管机构难免或明或暗存在对相关企业的,所谓“监管”实际也是性监管。这一点最典型的表现就是杭州市通过地方立法把对电商平台的监管集中在自己手里,实际排除了其他省市插手国内最大电商平台的监管。当然,由于国内很多地方监管部门的确存在对外地企业监管的现象,尤其是最高法院通过司释把电商案件下放到所有收货人所在地的法院,导致杭州市法院系统对主要电商平台的作用降低,因而杭州这种以地方立法企业免受过度监管困扰的做法存在一定合。

      如果不了结上述错综复杂的地方和政商博弈背景,单纯从逻辑和法律条文角度去探讨和设计监管制度,就难免在实际运行中事与愿违。了结了监管实践的症结所在才可能从技术层面探索破局之策。

      由于监管必须是依法行政,因而电商监管必须从立法角度根据专业规律进行顶层设计。就像高速公的需要单设以各管一段的困扰,电子商务的监管也需要在现行市场监管体系中单独划出一套跨地域的系统,这个系统需要包括在一个的市场监管体系的大电子政务系统中,与传统的投诉受理与调查处理由同一个机关实施不同,电子商务的投诉和调查处理有可能需要分离,被监管对象公司注册、实际经营或者发货所在地的监管机构作为确定管辖的主体,未来电商的信息系统可能需要增加一个公示的功能,即显示所属市场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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