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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论文【身边法律】春节加班费怎么算?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5-03-02 12:41:09

      补休能否代替?

      【案例】小丽是一家超市收银员,她在春节期间只在除夕休息了一天,其余时间都在上班。春节加班虽然让自己错过了举家团圆的机会,但却能获得更高的报酬,这一点让小丽略感欣慰。但令小丽意外的是,今年长假后超市并没有像往常一样发放加班费。超市经理表示,因受电商的冲击,超市业绩惨淡,无力支付加班费,将安排春节期间加班的员工补休。小丽很,但又觉得超市的这种做法也没什么不公平的。

      【解答】陶家平:用人单位能否以补休代替加班费,要区分是在节假日加班还是休息日加班。由于节假日是亲朋欢聚、举家团圆的日子,自然显得重要和珍贵。因此,《劳动法》仅了在休息日加班的,用人单位可以调休,而在节假日加班的,用人单位是不能以调休来代替加班费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5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2015年春节7天假由节假日和休息日两部分组成,其中初一至初三为节假日,用人单位必须依法支付加班费,不能调休。大年三十、初四至初六为休息日,用人单位可以安排调休,而不支付加班费。

      值班与加班有区别吗?

      【案例】小张是某电脑公司技术部职员。因春节期间的安保需要,公司安排他大年初一值班一天。春节后上班的第一天,小张到公司财务部申请加班费,却被告知值班不同于加班,只能领取值班津贴。小张认为自己放弃了和家人团聚的机会,大年初一到公司值班,单位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的向其支付不低于3倍的工资。但公司却认为,值班只是因为安保、消防等需要,且也是可以休息的,故不同意支付3倍工资。

      【解答】陶家平:“加班”属于延长劳动时间,是一个法律概念,而“值班”是企业在管理实践中形成的概念。“加班”是指工作时间外,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继续从事原工作或者与单位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工作。而“值班”则是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行政等需要,安排劳动者从事的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工作。两者的区别主要看劳动者从事的工作是否属于本职工作内、是否属于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本案中,小张因单位安保需要被安排值班,不属于加班,故主张加班工资。

      主动要求加班怎么算?

      【案例】在某超市上班的小美因为没有买到回老家的车票,无法回家过年,于是在春节期间主动到单位加班。可是令小美颇为纠结的是,长假后超市向每一位加班的员工发放了加班工资,却唯独没给她发放。小美为此找到超市经理,可超市经理却告诉她,因为考虑到小美系外地员工,春节要回老家过年,所以就没安排她加班,也就没有加班费了。小美感到非常疑惑:难道自己是白加班了吗?

      【解答】陶家平: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和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第十,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员工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即由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工作的,用人单位才应支付加班工资。如果既没有用人单位的要求,也没有用人单位的批准,而仅仅是员工自愿到单位上班的,那么不属于加班,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加班费。本案中,小美明显属于后者,因此其主张加班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首席记者辛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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