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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医药学院药护学院_医药学论文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5-01-07 18:04:21

      第六条 报考我院考生要求身体健康,无色弱、色盲,入校后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颁发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工作意见进行复查。凡弄虚作假者,予以清退。

      第七条 录取过程中关于成绩的要求

      (一)除特殊指明外,录取我院专业无相关科目成绩。

      (二)对第一志愿考生录取优先,对非第一志愿考生录取时的分数级差按2008年各专业的情况而定。

      (三)高考实际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有政策加分的考生(以该省、市招生管理部门提供的正式资料为准)。

      第八条 专业安排与专业调剂

      (一)依据省招生部门投档顺序,按照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若服从专业调剂,将其随机调录到录取未满计划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二)退档按各省、市的退档原因执行。

      第九条 学院按计划录取的考生,经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学院发录取通知书,并将录取结果在校园网和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上公布,欢迎广大考生上网查询。

      网址分别为和。

      第四章 新生入学

      第十条 被学院录取的新生,须在的时间内持本人的准考证和入学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手续不全者不予报到,逾期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新生进校后按国家物价部门审批文件每学年向学院交纳学杂费和住宿费。

      第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审查不合格者,学院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章 学、助学办法

      第十 为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的有关,结合学院实际,对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实行学金制度。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帮困助学体系。新生入学后可在家庭所在地办理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部分品学兼优家庭困难的学生可通过国家(助)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多种帮困措施,获得各种不同程度的资助。

      第六章 学历与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 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颁发由郧阳医学院药护学院具印的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由郧阳医学院药护学院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招生咨询联系电话:、8469116、8875306。

      传 真: 。

      第十七条 联系地址:湖北省市人民南30号(邮编:442000)

      网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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