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论坛往届精彩论文选登8:民间借贷纠纷的法律规则
今日分享的广元市中级何汇川的论文《民间借贷纠纷的法律规则———从司法实务的视角》的部分节选。
民间借贷关系真实性的审查
实践中,大量借贷纠纷进入诉讼形成个案后,其工作的重心和难点已不只是法条的甑别、分析和适用,而在于审查和判定借贷关系的真实性,这是由民间借贷形式简单、内容粗略、约定含混、成因复杂等现实状况决定的。
目前最高法院的虽然对真实性审查提供了依据,指明了径,但相关规则的运用确非易事,稍有不当则可能天壤之别、缪以千里。在“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和“真实性、关联性、性”的同时,必须对举证责任的分配、优势盖然性的判断、不同的证明力、个案特殊下当事人举证能力的特殊考量、庭审质证的效果等等作出明确判定。
违约金问题的处理
民间借贷是否可以约定违约金,目前我国法律及司释中未作明确。笔者认为,对于违约金的效力应当首先对其性质即违约金是补偿性还是惩罚性进行有效界定,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对违约金采取了双重属性的折中认可,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这决定了当事人在借贷关系中约定违约金的性,并承认约定违约金的惩罚性,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表明了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但并不违约金等其他形式的责任承担方式,违约金与逾期利息两种方式不冲突,司法实践中,多数法院也对借款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效力予以认可。同时,对于违约金数额明显过高、违反公平原则或有放高利贷规避法律嫌疑的,法院可以主动审查,否则很容易为当事人通过违约金规避法律强制性变相实施高利贷提供外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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